《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可以依法自主制定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章程的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营范围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需要使用商业、办公用房作为自身登记场所,故生产经营场所应为商业或办公等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且可合法使用的,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公司的使用用途一致。朝阳、海淀、丰台等区域需要预先到登记机关办理办公用房备案手续
如您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后审批项目,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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